乌海市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信访局 浏览次数: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行为性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访的行为

  1.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越级走访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

  2.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多次走访、投诉进行缠访闹访的。

  (二)以信访为由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

  1.以信访为由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并在以上场所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的;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电线杆、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的;

  2.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信访时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5.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6.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7.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的。

  (三)信访时采取引起注意或引发社会恐慌、混乱的行为

  信访时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引人注意或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信访活动的行为

  1.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的;

  2.明知他人利用信8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

  (五)聚集多人群访、闹访的行为

  1.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有关规定推举代表,拒不听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2.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多人到信访场所闹访,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到非信访场所聚集闹事,影响公共秩序的;

  3.雇佣、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其他以信访为由实施的违法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信访的;

  3.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相威胁、要挟手段,骗敛财物的;信访过程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抢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的。

  、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领导同志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重点地区或国家机关设立、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以外场地实施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专门利用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或在上述重要时间节点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三条第二项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三)煽动、组织、策划、串联、教唆、资助违法信访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内容与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 

  乌海市公安局 

乌海市司法局

  乌海市信访局

  

2024年75

附件:乌海市关于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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